为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我校本科生的体育课必须完成以下学习内容并达到相应的教学目标: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设置的8个学分的体育必修课;须达到国家教委教体(1990)015号文件(关于实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简称《标准》)对大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在校期间,必须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术,并通过“24式简化太极拳”教学考核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耐力素质测验标准。具体评定办法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体育必修课
(一)考核内容:
1.体育理论的基础知识或专项理论知识;
2.体育运动技术考核;
3.一般身体素质考试(结合“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进行测试);
4.学习态度(出勤)。
(二)考核评分方法(百分制)
1.第一、三学期:身体素质占50%,专项技术占50%。
2.第二、四学期:身体素质占40%,专项技术占40%,理论笔试占20%。
3.学生每学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包括病、事假)、旷课三次,不予评定成绩。
4.学生旷课一次,体育课总成绩扣3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三)相关学籍管理
1.体育是一门必须课,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计入不及格门数。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能毕业。
2.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须跟随低年级班级重修。
3.对患病或有残疾,不能进行正常体育运动的学生,可申请上保健课。但必须提交医院证明、个人申请,并经教务处和体育部审批同意。
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一)开设体育课的年级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评定办法:
1.身体形态满分10分,用维尔维克指数评定,即:(体重(kg)+胸围(cm))/身高(cm))×100;
2.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用肺活量指数评定,即:(肺活量(ml)/体重(kg));
3.身体素质满分为15分,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评定;
4.体育课成绩分为50分,按体育课总成绩来评定;
5.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10分,按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表现评定,满勤者得10分,出勤率达98-99%者9分,达95%~97%者得8分;达90~94%者得7分;达85~89%者得6分,低于85%者为不及格。
6.学年总评定:学年总分为以上分数总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优秀者奖励5分,课外体育锻炼满勤者奖励3分,但成绩总分不得超过100分;课外体育锻炼低于85%者,学年总成绩不及格。
(二)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评定办法:
1.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评定方法同前。
2.身体素质满分为55分,评定方法同前。
3.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30分,评定方法同前。
4.学年总分评定方法同前。
(三)相关学籍管理
1.《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在每学年结束前,由体育部向各学院报送,该成绩作为评“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依据。
2.学生毕业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运行卡须存入学生毕业档案,其各学年《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平均成绩达到60分,各学年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均达85%以上,同时毕业当年成绩达到60分者,方可作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授予学位。否则按结业处理。
3.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如不能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应提交医院证明、个人申请,经教务处和体育部审批同意,可免试,有关情况将随《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运行卡存入学生毕业档案。
教务处
20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