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七年制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全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或入学三个月内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填写入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各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等)。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及格,相当于60-69;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记分。
第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一般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课程设计、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平时成绩不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不少于70%。各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执行。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可转入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亦可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课外学分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8个学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课外8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免修。上学期学分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提前自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三周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在教务处办理免修考试有关手续,并报开课学院参加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考试通过者,其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暑期社会实践、课程设计与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国防教育课不予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免听。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而进行自学。但必须参加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可准予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重修与补考。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一、二、三(三年级仅限五年制)年级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随低年级或其他开课班级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以两次为限,在毕业前未完成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理。三、四、五(五年级仅限五年制)年级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获两次重修机会者,在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理。学校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随班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不及格成绩,但须注明重修。补考及格者,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凡因生病住院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经院教学院长批准并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病缺”。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或“作弊”,该课程必须重修。
凡考试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与编班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所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国防教育课、任意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计入)总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或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不足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的50%者,可随原班继续学习。但必须自行申请安排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任意选修课成绩不影响升级及编班,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五章 转院、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详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规定》(试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允许转入至外校学习,但须由我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入其它学校,经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由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同意学生转学的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或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本校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批准,可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将复学申请书寄到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审后通知学生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允许留级一次。
(1)每学年所得学分已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但不足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60%者,应予留级;
(2)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的50%者,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不得再转回原班级。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者;
(二)在规定学制期间,第二次出现该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而应予留级者(规定学分参见第二十九条);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被我校退学后重新考入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根据退学前的学习成绩及所得学分申请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学位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四年制学生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学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学期课程学分)的85%,学习成绩优良并确有能力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环节者,可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并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结束时经考核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学位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截止第七学期末(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末)在校期间所得学分(不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达到应得总学分的90%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重修所有不及格课程,如第一年延长期间所得学分未达到应重修课程总学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在延长学制期限内,重修课程全部通过,符合毕业条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时间已满六年(五年制满七年),但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含一门)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执行结业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批准后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延长学习时间学生的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院须与学生签定相关协议,明确学生的责任。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第四十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且不在规定的退学范围内,不符合延长学习时间的条件或可以延长学习时间但本人不愿延长者,做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准毕业,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且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结束考试,及格并取满学分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逾期未申请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考试。
第九章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我校所设本科专业(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班)毕业生,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四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查,提出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教务处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和留学生重修、补考、留级、试读及延长学习时间的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类五年制本科学生和留学生重修、补考、留级、试读及延长学习时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务处
200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