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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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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选修课设置与管理办法
2012-02-14  点击:[]

(2005年11月30日校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选修课的管理,提高选修课质量,建设精品选修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修课是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对人才多样化需求,由学校根据培养方案、学科发展及专业需要,结合学校特色和专业优势而设置的。

第二章 课程分类

第三条 选修课分为基础通识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

第四条 基础通识类选修课是在学校已有的理、工、医、经、管、文、法等学科门类中设置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并符合大学本科培养要求的课程,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

第五条 专业类选修课是专业教学大纲内容的延伸和补充,是关于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的基础理论、学科前沿的新技术、学科交叉知识等的课程,由各学院(含部,下同)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

第三章 设置原则

第六条 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学校总体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特色,满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选修课的设置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即与已有必修课和其他选修课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不得另设选修课,不得因人设课、因工作量设课。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两年以上(含两年)教学经历。

(二)开课教师应对拟开设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或者已出版相关专著。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与要求、备选教材或讲义、参考文献目录、教案提纲和教学日历、考核办法等。

第九条 选修课由一人申报的,申报人为课程负责人;由数人共同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

第十条 申请下一学年新开选修课的教师,应在本学年第二学期第四周前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本科选修课申请表》,并向学院提交基本教学素材。

第十一条 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由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开课建议,委托相关学院推荐授课教师;专业类选修课由所在专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组织专家听取学院提交的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的答辩,并对专业类选修课进行审议。通过答辩或审议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设课程。

第十二条 选修课一旦设立,任课教师不得更换课程名称。因教学质量问题停止开设的选修课,停课一年后按开新课重新申报;因任课教师个人原因连续两学期没有开出的选修课自动取消。若需重新开设,必须按开新课重新申报。

第五章 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四条 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课程结束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选修课教师自检表》,上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报送到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委托教学督导组专家对选修课进行随机听课和检查。凡学生和督导专家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督导组调查审核确认后,停止开课。

第十六条 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学生人数不得低于60人,专业类选修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得低于20人。

第十七条 教师按选课学生名单进行考核,录入成绩,并在成绩单上签名后按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并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选修课,学校将给予经费投入,进行重点建设。

第十九条 每门选修课的总学时一般为16~32学时,学分一般为1~2学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全校性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教务处

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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