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西安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为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切实搞好西安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特设立西安社科基金后资助项目。
第二条 所谓后资助项目是指未获得西安社科规划基金资助但其研究成果对西安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待研究基本完成后,由西安社科规划基金给予资助的一种项目。
第三条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是西安社科基金项目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西安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地位。
第四条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面向西安驻地各高校、各研究机构公开征集,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办择优立项。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五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主要资助西安驻地各高校、各研究单位的人文与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的学术成果及基础理论研究的转化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鼓励具有创造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与西安社会经济紧密联系的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第七条 在研的国家、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成果不能申报。
第八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应基本完成(80%以上),能够提交规范的研究成果文本,不存在学术造假及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申报的研究成果已得到省市领导批示或受各厅、局及地方政府委托进行研究,预期可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先资助。
第四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西安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受理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科研信誉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人须将申报成果等相关材料按照当年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经由各驻西安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处(社科处)按有关程序报送西安社科规划办。
第十三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西安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的最终立项,由西安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个档次。具体档次由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提出建议,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办批准。
第十六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立项后的继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经费使用范围参照社科规划资助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后资助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程序送西安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领取结项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主要精神参照《西安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西安社科规划基金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