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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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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2-04-27  点击:[]

(2007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科技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积极接受并配合合同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由于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到款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的、以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单位间合作等取得的款项。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六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院(系)、各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签审制度。学校授权科技处代表学校签订科研合同。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填写“横向科研来款计划单”,经科技处审批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

第八条 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外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科研合同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基金和印花税。财务处按到款额的5.61%预扣,并出具预扣税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科技厅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财务处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营业税(5%)退税手续。其他横向科研经费(含未签订合同的科研经费)经科技处审定后直接扣缴税款。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科技处所需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外协费学校计提3%管理费,不计科研工作量。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在5000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学校计提3%管理费,不计科研工作量。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以实际到款(不含外协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5000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列支管理费、水电费、科研津贴。分配比例详见下表:

(表格暂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车辆维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一)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特支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外的如咨询费、中介费、接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四)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劳务及特支费控制在实际到款(不含外协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5000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的35%之内。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若课题有归对方所有的配套设备,应先按要求到科技处、重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经费结题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结余不超过总经费的30%时,按照30%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70%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的比例进行分配;超过总经费的30%时,30%及以下部分按照上述比例分配,超出30%的部分全额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增值税的横向科研经费按照本办法执行。所发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交科〔20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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