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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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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2-04-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人文社科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科技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科技处、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凡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科研管理费按学校80%、学院2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他科研经费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科研经费以实际到款(不含子课题或外协费)列支管理费、科研津贴。分配比例详见下表:

类别

管理费%

电费

科研津贴%

学校

学院

学校

课题组

纵向

4

1

横向

5

5

1

7

横向课题中的外协费学校提取3%管理费,不计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主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成果鉴定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特支费、印刷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成果鉴定费:指在项目结题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纵向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时,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七)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其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特支费:指横向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外的咨询费、中介费、接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

(十一)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二)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费用。

(十三)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纵向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及劳务费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横向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及特支费控制在实际到款(不含外协费)的35%之内。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结题管理

第八条 对于结题的人文社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或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条 确认结题的纵向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全部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

确认结题的横向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结余不超过总经费的30%时,按照30%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70%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的比例进行分配;超过总经费的30%时,30%及以下部分按照上述比例分配,超出30%的部分全额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西交科〔200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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