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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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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科研机构设立与考评办法
2012-04-27  点击:[]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使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立、考核、评估更趋科学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发挥科研机构的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分类及说明

(一)专职科研机构

以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科研单位。具有科学研究的基本设施条件,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场所,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任务。

(二)教科合一科研机构

以大面积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为主,兼搞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科研机构的名称原则上与教学系的名称保持一致,教学系内研究方向差距较大的原冠以“研究室”名称的单位可沿用原名称。

(三)交叉学科科研机构

为争取重大科技项目而组织的临时性跨院、跨学科的研究单位,机构内无专职科技人员和集中的研究场所。

(四)与企、事业合资、合作联办的科研机构

1.为加强产、学、研合作,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快学校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移,联合培养人才为目的而设立;

2.联办机构设在校内,主要从事开发性研究;

3.合资型科研机构实施企业化运行机制,学校以技术入股,对方以资金实物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4.合作型实施事业化管理,对方投入资金和实物用于机构或开发项目的启动、运行,不具备法人资格;

联办机构须有协议、章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效益共享、风险共担、保护知识产权等原则。

(五)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1.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是学校有关单位与国外、境外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方”)根据双方合资协议,共同投入资金、设备和科技资源在校内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外方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资总额的25%。该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是依据中外双方合同,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该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3.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成果共享、风险共担、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4.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外方合资者、合作者应当提供先进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试验装备或派遣高水平科技人员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工作。

5.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申办、管理、运行等原则规定应符合《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六)科技开发型科研机构

指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年人均经费20万元以上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职科研机构

1.机构内按专职科研人员进行工作量考核的人数不少于5名(含5名);

2.有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及以上的专职科研人员担任机构负责人;

3.具有科研的基本设施条件、独立的研究场所,以及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任务(课题、经费等),年人均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基础研究类、医学类、管理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3万元以上(含3万元);

5.SCI收录论文年人均1篇或EI收录论文年人均3篇;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SSCI收录论文年人均1篇或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年人均2篇。

(二)教科合一科研机构

1.以教学为主,但机构内科研工作量不少于总工作量的30%,人数不少于5名(含5名);

2.教学系和科研所的名称原则上应一致;

3.具有科研的基本设施条件、独立的研究场所,以及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课题、经费等),年人均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基础研究类、医学类、管理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

5.SCI收录论文或EI收录论文年人均2篇;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在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年人均1篇。

(三)交叉学科科研机构

1.应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一级或二级学科,同时具有科研的基本设施条件、独立的研究场所,以及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

2.有争取重大科技项目(含课题或基地建设项目)的背景,并有初步协议或其它证明材料;

3.主要科研人员在本机构内的人年兼职工作量(即承担由本机构争取到的项目)在4个月以上;

4.机构成立后的一年内应有与本机构相适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到位或已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立项、论证计划。

(四)与企、事业合资、合作联办科研机构

1.机构内人数不少于5名(含5名),年人均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础研究类、医学类、管理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6万元以上(含6万元);

2.有双方合资、合作的协议、章程、合同等;

3.具有科研的基本设施条件、独立的研究场所,以及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

(五)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1.机构内人数不少于5名(含5名),年人均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础研究类、医学类、管理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6万元以上(含6万元);

2.符合国家科技资源配置的总体布局;

3.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4.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章程;

5.具有科研的基本设施条件、独立的研究场所,以及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

(六)科技开发型科研机构

1.科研课题以应用研究及科研成果的开发(中试)、推广转让、工程技术承包等科技活动为主,并占机构承担的全部课题经费的比例不小于70%;

2.机构内人数不少于5名(含5名),年人均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础研究类、医学类、管理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年人均科研经费6万元以上(含6万元)。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审批、管理、考评、重新认定与注销

(一)根据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安排,科研机构的审批与注销由科技处负责;科研机构的管理与考评由科研机构所属学院负责;科研机构的重新认定由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条件,提出初步意见,报科技处审定。

(二)拟申请设立科研机构的单位,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经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对其课题经费到款数及其它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科研机构的管理、考评由该机构所属学院负责,科研机构的人员及工作考核均由原所在单位负责。

(四)凡正式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每年年末由所在学院认真考评,根据科研机构的条件、人员变动、运转状况进行重新认定,填写重新认定一览表,经所在院(部)签字盖章后,于次年3月份前报科技处。

(五)科研机构的撤销。对完不成科研任务和运转出现重大问题的科研机构,学院在考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无科研任务且问题较多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撤销。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研机构设立与考评办法》(西交科〔2002〕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科技 规章 印发 通知

西安交通大学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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