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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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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
2012-04-12  点击:[]

各学院(部):

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博士研究生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研究生院于2006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试行)》(西交研[2006] 91号)文件,决定对博士研究生实施中期考核,并要求各学院结合文件精神和学科特点制定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加强学校的统一管理,2007年5月10日校学位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召开了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专题研讨会,根据会议精神制定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如下:

1. 博士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学院务必要高度重视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在“严格要求,确保质量”的原则下,按照西交研[2006] 91号文件精神以及此指导意见,结合本院特色和学科要求制定本院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2.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应包含: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时间安排、考核评分准则、考核结果实施和保证整个考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的保障措施。

3. 各学院应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具有丰富博士生指导经验的教授组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委员会分成若干个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时,每个考核小组参加成员不得少于5人。

4. 博士生中期考核着重考核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发展潜能。博士研究生应事先向学院考核委员会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选题报告和研究中期进展报告,课程学习成绩和选题报告是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研究中期进展报告是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中期进展报告应包括研究计划与研究进展等内容,研究中期进展报告的正文部分字数为8000~10000字,具体规范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博士生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

5. 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每个博士生的自我陈述时间为10分钟,考核小组专家提问5分钟。考核小组根据答辩情况、课程学习成绩和研究中期进展报告评出考核结果。

6. 博士生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各学院可在此时间期限前确定具体安排,考核结果必须在第五学期前两周内报送研究生院。

7. 各学院应制定详细的中期考核评分细则,并事先予以公布。制定评分细则时要注重对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考核,要体现自身的学科要求。

8. 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可以参加半年后一年内学院组织的重考。指导教师应指导博士研究生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协助博士研究生做好重考准备工作。

9. 对于重考仍未通过者予以分流,具体途径有:

(1) 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可以继续按硕士培养,达到硕士毕业与学位标准后,学校发给硕士毕业证,并授予硕士学位;

(2) 对于已有其它学科硕士学位而跨学科攻读博士学位者,可以继续按博士生所读学科的硕士培养,达到该学科学位标准后,学校授予该学科硕士学位。

(3) 对于在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原学科攻读博士学位者,可劝其改为相近学科攻读硕士学位,达到该学科学位标准后,学校授予该学科硕士学位。

(4) 对于不愿改学科攻读第二硕士学位者,劝其退学,退学时发给所在学科博士研究生肄业证书。

10. 学院考核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对考核未通过者进行谈心并提供心理帮助,发挥研究生思想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的作用,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保证分流工作的顺利实施。

11. 各学院务必于6月10日前将制定好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研究生院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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