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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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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社会实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04-0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学科教育和集中实践。社会实践是集中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开展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规范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根据“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本科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引导学生走出校门、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增长才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科社会实践一般在一、二年级末的暑期进行。社会实践工作计入集中实践的课外学分(即“课外8学分”)。社会实践每次计2学分,总共4学分,学生应至少进行一次社会实践。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采取社会调查、社区服务、企业实践、科研训练、国防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学生可以有组织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自拟题目,自找单位,各自分散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所在单位要为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各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副书记及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的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应在第二、四学期结束前做好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活动,必要时要为学生提供联系函或介绍信。

在社会实践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各院要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并将社会实践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提交学生处。

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 社会实践的考核由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织和安排,考核需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及“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社会实践证明”,有条件的学院可以组织答辩。学生社会实践的考核成绩,由学院副书记指派专人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统一登记。社会实践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 社会实践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二级分制,即合格、不合格。学生社会实践考核合格后取得的社会实践学分,记入《课外8学分记录卡》。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应自行安排时间进行社会实践,考核可随本年级或下一年级进行。

第九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报告及相关资料、学院的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总结等材料由学院妥善保存,保存期五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学工作量按“西安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从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2007级以前的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学生处

教务处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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