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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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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2012-02-15  点击:[]

为了健全学生成绩考核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级科技人才,对我校学生成绩考核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是为了评定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而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总结经验,提高教学效果。对待考试的态度,既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也反映学生的品德和学习态度。所以,为了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教风、学风,健全学生成绩考核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包括独立的实验课、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每学期都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提示试题内容。平时作业(包括实验、上机、设计、绘图等)未完成的不能参加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由系、教研室组织出题、评分,也可由主讲教师出题、评分。但系、教研室要负责检查与审核,必要时还要经院审查。各院学生共同必修的公共基础课、自然科学课、工程科学课,一般由系、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报请有关院、系主任审查。

公共基础课、自然科学课、工程科学课在命题的同时,应做出标准答案,订出试题的评分标准。

第四条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都必须有根据,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课程的评分应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实验、习题、作业、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原则不得高于课程成绩的30%,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90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

第五条 考核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至五天内交学生所在院教务组,并由院教务组向学生公布。对不及格的学生,由院教务组通知本人,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向所在院提出,由院通过任课教师查询。

考核成绩的更改,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送学生所在院登记存档。

第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2003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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