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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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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年终财务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7-12-01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财2017〕3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年终财务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院、处、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7年年终结算与财务决算工作顺利完成,客观、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进一步全面、综合地评价学校财务运行绩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年终结算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反对“四风”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相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执行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提高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对学校安排的运行费、业务费和项目经费等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

学校严格实行“零基预算”制度,2017年末,学校拨付各单位的教学经费、实验经费和行政办公、工作交流费等公用经费结余将全部予以收回。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按工作计划规范使用经费。

(二)为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年终前不再办理增加预算事宜。

(三)根据《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属于结余资金,将由财政部门收回。请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财政拨款预算执行和结转结余资金问题,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快预算执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财政拨款项目经费按进度执行。学校将依据《西安交通大学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西交财〔2015〕49号),对各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2018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请相关单位同时做好2018年项目启动准备工作,提前着手政府采购的需求论证和前期调研,确保2018年项目按序时进度顺利执行。

(四)各单位在保证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进度的同时,必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将国家及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五)近年来,国家力推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理念融入了部门预算管理全过程。学校已将绩效目标作为各单位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也应全面树立绩效目标意识,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年终业务的时间安排

(一)经费负责人要对本人所主管经费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项目收支情况查询可登陆财务处网页“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或关注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处”),如发现有错、漏、串户等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到财务处及时查对更正。跨年度的财务支出数字不得更改。

经费结余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户,请经费负责人尽快与财务处联系,进行核对清理。逾期未处理的小额户,年终统一销户,余额上交学校。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和审计验收工作,并对已结题的科研项目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凡需财务处审核课题经费执行情况报表或经费决算报表的,请经费负责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到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中心(主楼A205室西)办理相关手续(科研经费决算编制流程可在财务处网页查阅)。

涉及预借发票的科研项目,请负责人按照承诺期限,及时办理发票清理手续。

为确保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顺利通过,请2017年12月31日前结题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务必认真核对经费收支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如发现差错或遗漏,于12月15日前与财务处联系更正。

(三)请各单位重视来款认领工作,及时办理进账手续,保证年终所有收入足额入账。可登陆财务处“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或关注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处”进行来款查询。

(四)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暂付款项的清理,督促本单位职工或学生及时清理所借款项,保证暂付款于12月15日前完成冲账报销手续。对于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报销的暂付款,需由借款人写明理由、冲账时限,由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无故拖欠的暂付款项将按《西安交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西交财〔2012〕32号)处理。

校内往来单位的暂存款年终不留余额。需结算的电话费及已经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等业务,请校内各单位在12月22日前办理完毕。

(五)有上缴任务、成本分担的相关单位应与财务处核对本年度应上缴学校的任务数及成本分担金额。如有差异请于12月15日前予以调整,12月20日前应全额上缴学校。

需返还工资的二级单位请于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收入与薪金管理中心(主楼A205室东)办理工资返还手续。

(六)由于银行凭证需按银行进账日期划分进账年度界限,因此自12月15日起,各项转账业务(含外地汇款)一律通过网银办理。

涉及中央国库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请务必于12月8日前将报销材料送至财务处。

(七)为保证资金结算的及时性,在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学校各二级单位所有结算支票自12月15日起全部交由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代为传递,年底不能有未达账项。

(八)校园卡卡务中心应与校内各单位做好对账工作并及时转付代收款项,12月25日起暂停办理转账业务。

(九)根据票据管理要求,各单位在财务处领用的各种票据(含未用或未用完的票据),请务必于12月22日前到财务处收入与薪金管理中心(主楼A205室东)结清账务,相应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坐支。并到财务处财务管理办公室(主楼E1204室)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新年度根据工作需要再行领取。

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收入(含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及各类办班收入)分配政策于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收入与薪金管理中心(主楼A205室东)办理结算分配手续,确保学校收入真实反映。

(十)后勤保障部应认真核对本年的收支和成本情况,当年的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必须于12月22日前入账。

后勤保障部应积极配合后勤核算中心做好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年审及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报表合并工作。

(十一)2017年12月25日起,学校将进行固定资产财务核对,所有固定资产对外业务暂停办理,请各单位及时清理已入帐但未报销固定资产,务必在12月25日之前完成财务报销手续,确保年末固定资产与财务账务一致。

(十二)2017年12月25日起,财务处内部清理账务,停止对外办公。2018年1月3日开始对外办公。

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

(一)各书院、学院要与学生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同时做好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工作,以保证学费收入足额清缴。

(二)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请相关单位抓紧办理工程决算、审计、报销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三)后勤保障部应加大水电费回收工作力度,完成回收任务,确保水电费足额收取。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终账务的核对工作:

1.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与财务处认真核对固定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 人力资源部与财务处认真核对薪酬发放数据。

3. 学生处、研究生院与财务处认真核对学生奖(助)学金发放数据。

4. 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与财务处认真核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5. 后勤保障部与财务处认真核对住房资金收入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发放数据。

6. 社会教育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财务处认真核对学校的对外投资。

7.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对本年度经营性房产和成本补偿性房产的收入情况,并将相应收入于12月22日前上缴学校。

8. 创新港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与创新港公司核对专项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9. 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核对所负责的三年滚动项目库,对项目的执行、结转结余等信息,及时与校级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五、其他

(一)校内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年终前进行财产清查、财务检查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按时上报2017年年终决算报表(含财务情况说明)。

(二)校办企业年终财务结算工作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具体安排。

(三)财务处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综合管理办公室:

82668428(兴庆校区主楼E座1204室)

财务管理办公室:

82664831(兴庆校区主楼E座1204室)

预决算管理办公室:

82667985(兴庆校区主楼E座1203室)

核算管理办公室:

82663916(兴庆校区主楼E座1205室)

收入与薪金管理中心:

82668425(兴庆校区主楼A座205室东)

科研经费管理中心:

82664832(兴庆校区主楼A座205室西)

兴庆校区第一核算中心:

82668426(兴庆校区主楼E座206室)

兴庆校区第二核算中心:

82668429(兴庆校区理科楼104室)

雁塔校区核算中心:

82656102(雁塔校区医学办公楼124室)

曲江校区核算中心:

83395055(曲江校区西二楼六楼618室)

后勤核算中心:

82663605(东5舍A座1层)

资金结算中心(兴庆校区):

82668081(兴庆校区东门)

资金结算中心(雁塔校区):

82657117(经济与金融学院教学楼203室)

校园卡卡务中心(兴庆校区):

82668372(兴庆校区东3舍一楼)

校园卡卡务中心(雁塔校区):

82657117(经济与金融学院教学楼203室)

西安交通大学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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