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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廉政学社章程(试行)
2011-12-01  点击:[]

(2011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

西安交通大学廉政学社

第二条 社团工作

  • 通过讲座、论坛、交流会、读书会等学术活动提高社团成员理论水平,在学生群体中传播廉洁知识,推广廉洁理念;

  • 通过举办廉政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书画比赛等课余活动,进行廉洁教育宣传;

  • 开展廉政研究,鼓励和组织社团成员参加相关课题研究和学术调研;

  • 组织跨院系、跨学校的交流活动;

  • 组织社团成员前往政府部门、企业、社团等相关单位进行社会实践。

第三条 社团宗旨:传授廉洁知识,进行廉政理论研究;推广廉洁理念,进行廉政自我教育。

第四条 社团挂靠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指导老师:李景平教授

顾问委员会成员:宋永平教授、李玉华教授、范高社教授、陆卫明教授、卢黎歌教授、徐永胜老师、王欢老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成部门:设立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学术部、外联部、事务部、实践部分别设部长、副部长各一名。此外,学社还将在全校范围内发展全国廉洁志愿者若干名。

第六条 各部门职能:社长全面负责社团的日常事务、人员管理和活动开展;副社长主要协助社长做好社团日常管理工作;秘书长主要负责协调社团各部门、筹备召开会议、文书写作等日常行政工作;学术部主要负责讲座、论坛、读书会等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外联部主要负责与学校内其他社团、兄弟院校的同类社团的交流互动,筹备举办跨社团、跨院校的交流活动;事务部主要负责社团的内部管理、团队建设等日常性事务,负责与指导老师的日常联系工作;实践部是一个专项的活动筹备和运行组,负责各项活动的具体运行与开展。

第三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本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本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批评意见。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社团成员有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 修改社团章程;

  •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正副秘书长、各部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

  • 社团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会费、社会赞助及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社团所有资金均由社团负责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 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团委批准;

  •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学期末须公布财务总结报告,以供上级管理部门及会员检查、监督;

  • 社团更新负责人时应做好财务总结工作,原负责人须出具财务清单,经团委核实无误后,转交新负责人;

  • 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学院、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及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生联合会社团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本新闻不包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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